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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柏常清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常清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618号罪犯柏常清,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常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常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4)定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93分,并取得服装设计定制初级等级证书。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03分,受监狱表扬2次,记功1次。2015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常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