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旭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旭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173号罪犯陈旭明,男,生于1973年8月29日,彝族,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巧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旭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撤销假释,合并未执行完毕的刑期4年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旭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6次,被评为2014年、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系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旭明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旭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旭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