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图雅申请苏雅拉其其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雅,苏雅拉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图雅,女,蒙古族。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女,蒙古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乌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图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我院(2014)乌法执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名下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苏里格街西林荫路小区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图雅。依据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民监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撤销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法执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