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蔡冬林与何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冬林,何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财保45号申请人:蔡冬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干部,住浠水县。被申请人:何汉华,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申请人蔡冬林与被申请人何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冬林于2016年10月20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何汉华位于浠水县清泉镇丽华小区的土地(土地证号041005号)面积为10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地上建筑物。申请人蔡冬林向本院提供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志成花苑1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80953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何汉华位于浠水县清泉镇丽华小区的土地(土地证号041005号)面积为10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扣押申请人蔡冬林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志成花苑1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80953号)。案件申请费四千四百二十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杨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