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7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学祥诉李红敏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祥,李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786-3号申请人:李学祥,男,1955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敏,男,1956年2月生,汉族。申请人李学祥与被执行人李红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红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红敏银行账号:955998135880274****账上存款。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