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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与杨中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杨中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876号原告: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佳盛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徐耀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来,吉林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天,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诉杨中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晟恒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