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善长与杨亦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长,杨亦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430号原告:朱善长。被告:杨亦品。原告朱善长诉被告杨亦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朱善长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