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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顾均义与顾全新、汤阿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均义,顾全新,汤阿娟,张建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7263号原告:顾均义(又名顾小平),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全新,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阿娟,女,1960年3月18日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孟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坤,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顾均义(又名顾小平)与被告顾全新、被告汤阿娟、被告张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均义的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被告顾全新与被告汤阿娟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徐孟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均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顾全新、被告汤阿娟共同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万元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10万元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2、原告顾均义就上述借款20万元及利息,对被告张建坤位于江阴市澄江街道西苑新村12幢502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受权。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1日,被告顾全新因家庭经营需要向顾均义借款20万元,被告张建坤对顾全新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顾全新未能按约还本付息。2014年5月18日顾全新又向顾均义借款10万元,但又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因上述债务发生在顾全新与汤阿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汤阿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告顾全新及被告汤阿娟辩称,对原告顾均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所借款项是转借给了张建坤。被告张建坤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顾全新与被告汤阿娟对原告顾均义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张建坤既不答辩,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定原告顾均义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顾全新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告顾均义借款20万元,顾全新向顾均义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顾均义现金20万元,借期1年,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止,每月支付3000元,本金一次到期归还。被告张建坤在该借条上作为担保人承诺,以其位于澄江街道西苑新村12幢502室作为抵押担保。同日,双方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顾均义取得了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3189**号房屋他项权证,该证载明权利人为顾均义,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建坤,房屋所有权证号fsj0001696,房屋坐落澄江街道西苑新村12幢502室,他项权利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登记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抵押面积为150.29平方米。上述借款到期后,顾全新未能按约归还,并要求顾均义延期2年归还借款,但又未能按约归还,并自2015年12月11日起结欠利息。被告顾全新还于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顾均义借款10万元,顾全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顾小平现金10万元,时间为1年,利息15000元。但借款到期后,顾全新也未按约归还,又向顾均义要求延期1年。但顾全新又未按约归还,并于2015年9月18日起结欠利息。另查明,顾全新与汤阿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0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又于2016年5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顾均义与被告顾全新之间的借贷合同,及与张建坤之间的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顾全新借得款后未能按约归还所致,顾全新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双方的借款发生在顾全新与汤阿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汤阿娟应当承担共同责任。被告张建坤对借款2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故原告顾均义对张建坤的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范围应在登记的债权20万元内。故顾均义的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全新、被告汤阿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均义(又名顾小平)借款30万元及利息(借款20万元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借款10万元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原告顾均义对被告张建坤位于江阴市澄江街道西苑新村12幢502室的房屋在2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490元,由被告顾全新、被告汤阿娟负担。此款原告顾均义已预交,顾全新、汤阿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顾均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云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