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9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庆栈与陈庆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栈,陈庆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188号原告:陈庆栈,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庆教,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庆栈与被告陈庆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陈庆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庆栈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蔡子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