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2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阎虹、史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阎虹,史元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296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责人刘心毅,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阎虹。被告史元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被告阎虹、史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2257元、保全费1591元,共计38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