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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彭发才与胡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发才,胡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91号之二原告:彭发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极。被告: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发才与被告胡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发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