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彭发才与胡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发才,胡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91号之二原告:彭发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极。被告: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发才与被告胡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发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