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凌立凤与缪永忠、蓝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立凤,缪永忠,蓝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凌立凤,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永忠,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蓝秀云,女,畲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凌立凤与被执行人缪永忠、蓝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缪永忠、蓝秀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缪永忠、蓝秀云在银行、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可处理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33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