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世均与郑友义、吕朝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友义,陈世均,吕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友义,男,1986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均,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审被告:吕朝敏,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郑友义与被上诉人陈世均、原审被告吕朝敏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4413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友义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郑友义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友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及户籍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世均起诉称,上诉人郑友义向其借款10万元,并且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陈世均按照约定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有误,但结果正确,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