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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6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汪晓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晓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6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霞,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然(汪晓霞之夫),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负责人:张成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负责人:刘东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汪晓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三初字第0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汪晓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虚假来电显号码,使上诉人被骗,造成上诉人财产上的损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承担电信服务违约责任。上诉人在办理定期存折存款、借记卡、网银、关联账户的过程中均未得到风险提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对新推出与其他银行都不同的网银动态口令,不作任何普及和宣传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汪晓霞就其被骗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汪晓霞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与其举报涉嫌刑事诈骗的事实属同一法律事实,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亦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案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案件。综上所述,汪晓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鸣志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