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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董聚臣、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董聚臣,张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荣校路南38号。法定代表人曲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董聚臣,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董聚臣、张冬梅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11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