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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杨林、大邑县渔樵仙酒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强,杨林,大邑县渔樵仙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256号申请人刘建强,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杨林,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大邑县渔樵仙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投资人杨林。担保人四川省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陈克川。申请人刘建强与被申请人杨林、大邑县渔樵仙酒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996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林、大邑县渔樵仙酒厂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杨林在成都市邛崃宝源电力有限公司有出资额为3200000元的股权、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2XXX5)、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楼X号的车位一个(合同备案号:4XXX9)和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4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担保人四川省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号XX楼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XXX10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XXX**号)作为申请人刘建强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883-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3996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林、大邑县渔樵仙酒厂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四川省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号XX楼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四川省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X号XX楼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00XXX10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杨林所有的在成都市邛崃宝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200000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林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2XXX5),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杨林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大道X号X栋X楼X号的车位一个(合同备案号:4XXX9),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杨林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号X栋X号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4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