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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林以道与林泽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以道,林泽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260号申请人:林以道,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林泽武,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林以道与被申请人林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以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泽武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林以道提供案外人吴珠英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74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以道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泽武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泽武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7万元的财产;查封案外人吴珠英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74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但不得转移,也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朱兴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