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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辖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徐州大道北。法定代表人:鹿守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7楼A座。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路北西段山东摩托大世界。经营者:张凤华。上诉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由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哆啦A梦”、“哆啦美”、“野比大雄”、“源静香”等四个动漫形象标志的棚式电动三轮车,侵犯了其经相关著作权人授权取得的《哆啦A梦》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山东摩托电动大世界院内购买带有被诉侵权动漫形象标志的电动三轮车全过程的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中银行POS单显示商户名称为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尽管作为原审被告的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但同样作为原审被告的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山东摩托电动大世界院内购买带有被诉侵权动漫形象标志的电动三轮车全过程的公证书,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的被诉侵权行为地亦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济南市天桥区锦绣风华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