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陈思东与徐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东,徐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009号原告:陈思东,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熙,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陈思东与被告徐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思东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思东负担。审 判 长 李涛代理审判员 石雪人民陪审员 蔡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