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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陈思东与徐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东,徐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009号原告:陈思东,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熙,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陈思东与被告徐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思东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思东负担。审 判 长  李涛代理审判员  石雪人民陪审员  蔡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