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86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缪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被告不能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