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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86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缪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被告不能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