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敏海与桑彪文、桑培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海,桑彪文,桑培孝,桑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高敏海。被执行人:桑彪文。被执行人:桑培孝。被执行人:桑志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敏海与被执行人桑彪文、桑培孝、桑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桑彪文、桑培孝、桑志胜近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张恒贵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