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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敏海与桑彪文、桑培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海,桑彪文,桑培孝,桑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高敏海。被执行人:桑彪文。被执行人:桑培孝。被执行人:桑志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敏海与被执行人桑彪文、桑培孝、桑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桑彪文、桑培孝、桑志胜近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张恒贵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