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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跃峰与唐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峰,唐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5147号原告:吴跃峰,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唐燕红,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跃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8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于2015年1月11日前归还借款,还款期限届至,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交了借条、支票等作为证据,本院对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另查明,被告收取借款后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归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3000元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燕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跃峰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予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163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