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2010号原告:梁某,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港市居民。被告:张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权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