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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泾峰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泾峰,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泾峰。原审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山海南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周其,董事长。上诉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原审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科技威海公司)均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卓达科技威海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认购行为亦是为了响应卓达集团公司的政策实施的,本案由卓达集团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乙方)与原审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卓达新材生产基地建设投资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认购卓达新材生产基地建设投资计划份额本金12万元,上诉人对该款项的投资收益向被上诉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会军审判员  刘秀艳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