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师友生与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友生,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514号原告师友生,男,居民。被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友生与被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友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友生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友生承担。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华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