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9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郝璐与山东旅科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璐,山东旅科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446号原告:郝璐,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旅科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山大科技产业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恒利,总经理。原告郝璐与被告山东旅科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霄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