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彭芹香、旷元文与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芹香,旷元文,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彭芹香,男,生于1955年4月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旷元文,男,生于1973年10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金泉镇勤俭村7组。法定代表人:冉崇文,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彭芹香、旷元文与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彭芹香、旷元文投资款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逾期,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年6月29本院向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偿还彭芹香、旷元文投资款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合计205800元。执行中查明: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及冉崇文在勉县房产、证劵、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查询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无存款,冉崇文有零星存款。现勉县天顺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冉崇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逢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