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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章科与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科,蒋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科,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晓阳,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章科与被执行人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晓阳在全州县文桥镇政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蒋晓阳所有的在全州县文桥镇政府的全部工资及其他收入。上述款项从2016年10月起扣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星锋审 判 员  唐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