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宝柱与刘德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柱,刘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柱,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执行人:刘德泉,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张宝柱与刘德泉劳务合同纠纷〔2015〕富裕民初字第119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