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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宝柱与刘德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柱,刘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柱,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执行人:刘德泉,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张宝柱与刘德泉劳务合同纠纷〔2015〕富裕民初字第119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