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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郑为中与刘金丽、王宏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为中,刘金丽,王宏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1665号原告:郑为中。被告:刘金丽。被告:王宏达。委托代理人:关敬东(系被告王宏达之母)。原告郑为中与被告刘金丽、王宏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为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地面漏水侵害原告房屋财产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2、两被告按照评估鉴定结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某某B区20栋141号住户,两被告为原告楼上151住户。两被告2011年在入住前装修房屋时采取防渗漏措施不当,大面积漏水,灌了原告满屋脏水,随后卫生间又有两次大面积漏水,随后被告房屋地面一直漏水不断。原告及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找被告交涉维修,被告开始的时候曾经维修过一次,不但没有什么效果,反而更加严重,被告房屋地面漏水的地方越来越多,导致原告卫生间整体屋顶、厨房下水道管、阳台前侧右侧、餐厅、客厅、南北两个卧室各两处,被告房屋地面渗漏脏水,屋内潮湿、异味不断,不但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居住,而且造成原告家庭身体健康受损,罹患关节炎等疾病。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家庭财产损害包括屋顶、墙壁装修漆面毁损、屋顶装修木料腐烂,橱柜损坏,衣服发霉损坏,屋内门框开裂,毛巾、香皂等洗漱用品、调料等厨房用品玷污丢弃等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因为被告地面长期漏水,侵泡原告房屋屋顶、墙壁,导致原告住房质量降低,造成原告房屋价值贬值,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前述财产损失数额,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评估确定。原告以前找被告交涉时,被告还口头敷衍原告,口头答应维修但总不兑现,现在根本就不理睬原告了。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给两被告送达书面《告知》,要求其停止侵权、维修房屋、赔偿损失,被告不但不予改正,反而叫来警察。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郑为中为证明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明房屋因漏水而遭受损害的照片10张;2、电话录音内容13份;3、房屋维修基金申请书;4、《告知》函件。被告刘金丽、王宏达辩称:造成原告屋面渗水的原因是本单元楼房排水主管道漏水造成的,与我家的防水措施没有任何关系。事实和理由:1、2015年7月4日,原小区物业联系我们,怀疑原告家漏水可能是我们家卫生间门口防水不到位造成的。对此我们积极配合,请专业防水人员将门口地砖刨开,重新做了防水,随后又告知原告,看看是否还漏水,原告回复说依然漏水,这说明不是我家的防水问题,本次修理共花费350.00元。2、2015年8月份,原小区物业又委派姜师傅到我家查找漏水问题,当时姜师傅怀疑是我家太阳能漏水造成的。检查之后太阳能回流水管不知被谁剪断不会漏水,排除太阳能漏水问题,此次修理花费200.00元。但是原告家仍然漏水,说明不是我家太阳能漏水。3、2015年8月中旬,我家又专门找维修师傅把卫生间四周墙缝及地漏做了防水措施,此次修理花费60.00元,原告回复说仍然漏水。2015年8月下旬,原小区物业委派第二次修理的姜师傅再次来到我家查找漏水问题,我们同时又找了几位有经验的老师傅一起查看,认定是该单元楼房的排水主管道漏水。4、2015年12月21日,在承担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住建局申请维修基金时,原告也在申请中签过字,说明原告也承认主管道漏水是造成原告家中漏水的原因。5、2016年8月10日,我将卫生间主管道的墙面打开,可以清楚的看到主管道漏水,并请法院工作人员和原告亲自到现场进行了录像、照相。综上所述,造成原告漏水的原因是单元主管道漏水造成的,事实非常清楚,而非原告所称是我家防水措施不当。原告要求我们承担侵权责任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提以下证据:主管道刨开后主管道漏水录像光盘。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郑为中与二被告是上下楼邻居,原告郑为中居住在四楼141室,二被告居住在五楼151室。2015年7月份开始,二被告家的卫生间地面有漏水现象发生,水漏到原告郑为中家的卫生间及厨房等处,造成原告郑为中家的卫生间及厨房等处有不同程度损坏。故二被告对其卫生间地面进行过防水维修,但是原告郑为中家卫生间及厨房的屋顶等处仍有漏水现象。2015年12月21日,承德县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向承德县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申请理由是:兹有某某某某B区20号楼1单元污水管道破裂长期漏水(151家漏水漏到141业主家),此处属于公共部位。根据工程预算资金2300.00元。2016年8月份,再次查找漏水原因,查明漏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单元5至6楼的排水主管道漏水和二被告卫生间地面因防水未做好而漏水。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照片10张;2、电话录音内容13份;3、房屋维修基金申请书;4、主管道刨开后主管道漏水录像光盘;5、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虽然漏水原因包括本单元5至6楼的排水主管道漏水,但是如果二被告卫生间地面的防水做好,那么本单元5至6楼的排水主管道漏水是不会再从二被告卫生间地面漏到原告郑为中家。故二被告应当对其房屋进行防水修缮,用水及排水不得再漏到原告郑为中房屋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二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郑为中相应的损失,但尚未进行鉴定,本院无法判决具体损失数额,原告郑为中可依法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丽、王宏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房屋进行防水修缮,用水及排水不得再漏到原告郑为中房屋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二、驳回原告郑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被告郑为中各负担2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学金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