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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行审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房管局与杜明科,牟维后等土地行政决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牟维后,杜明科,牟华林,袁刚平,牟原红,牟秋林,温妙花,牟薪如,牟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408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被执行人牟维后,男,生于1954年8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杜明科,女,生于1952年8月17日,系牟维后之妻,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华林,男,生于1976年12月30日,系之牟维后之子,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袁刚平,女,生于1975年12月2日,汉族,系牟华林之妻,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原红,男,生于1999年11月5日,系牟华林之子,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秋林,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系牟维后之子,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温妙花,女,生于1979年9月21日,汉族,系牟秋林之妻,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薪如,女,生于2003年8月11日,汉族,系牟秋林之女儿,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薪勇,男,生于2009年11月1日,系牟华林之子,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6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牟维后、杜明科、牟华林、袁刚平、牟原红、牟秋林、温妙花、牟薪如、牟薪勇在万州区太龙镇向坪社区3组80号的157.61平方米房屋所占用的186.93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经2012年4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437号文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12年6月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太龙镇向坪社区2、3、4、5、6、7社集体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12]6号)。2012年10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收太龙镇向坪社区2、3、4、5、6、7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万州国土公[2012]23号)。2012年11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征收太龙镇向坪社区2、3、4、5、6、7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万州府土[2012]119号)。2015年10月26日,征地实施单位万州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万州府发[2008]95号、万州府发[2013]20号文的规定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并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该安置补偿方案含货币安置和统建还房两种方案。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12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等人送达万州国土监[交地告知][2015]77号《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2015年12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6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及共同居住人杜明科、牟华林、袁刚平、牟原红、牟秋林、温妙花、牟薪如、牟薪勇将万州区太龙镇向坪社区3组处已被征收的186.93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倒腾搬迁,拆除房屋,交出所占土地。该决定书于2015年12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决定不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可在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7日,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万州国土责[履行催告][2016]36号《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61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州国土房管监[交地决定](2015)6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审判长 将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