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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挪用公款罪申请再审刑事通知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104刑申5号陈某: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秦刑二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一审认定陈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错误的。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陈某从未获得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南京市公安局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陈某的身份应认定为受委托管理国家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请求法院予以调查核实,并对(2014)秦刑二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再审,以挪用资金罪对陈某定罪量刑。本院经审查,第一,申诉人陈某与南京市金盾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南京市金盾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是由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全额投资,而南京市金盾押运护卫中心是由南京市公安局全额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二,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劳动用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市局机关序列的处级单位用工由金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第三,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南京市公安局政审通过后安排在内设机构警务保障部担任出纳工作,管理南京市公安局的基本建设账户。以上事实,除陈某当庭陈述外,还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陈某的身份应属于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本院认定陈某犯挪用公款罪,主体适当。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陈某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