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成青、绍兴杭越漂印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成青,绍兴杭越漂印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518号申请执行人俞成青被执行人绍兴杭越漂印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398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24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杭越漂印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杭越漂印整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杭越漂印整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绍兴杭越漂印整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4413983-0)在华夏银行绍兴分行的13×××28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