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清财与许剑斌、李兴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财,许剑斌,李兴嫚,方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朱清财,居民。被执行人许剑斌,农民。被执行人李兴嫚,农民。被执行人方爱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清财与被执行人许剑斌、李兴嫚、方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