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号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吉平与郑忠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平,郑忠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号民初4752号原告:赵吉平,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郑忠春,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赵吉平与被告郑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吉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吉平负担。审判员 林仕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