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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号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吉平与郑忠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平,郑忠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号民初4752号原告:赵吉平,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郑忠春,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赵吉平与被告郑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吉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吉平负担。审判员  林仕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