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炎春与鄂州市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春,鄂州市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278号原告:张炎春。被告:鄂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79号。法定代表人:王进,该院院长。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炎春诉被告鄂州市妇幼保健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炎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炎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张炎春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皮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