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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腊初、钟卫清、陈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腊初,钟卫清,陈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259-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08760183-6。法定代表人:马勇辉,该公司董事长。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腊初。被执行人:钟卫清。被执行人:陈春华。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腊初、钟卫清、陈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