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文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文平(曾用名:马蒋平),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200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马文平在本市谢家集区某某网吧上网时,乘网吧收银员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抽屉内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李郢孜的高某某。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64元。2、2016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文平到本市谢家集区许某某家玩,趁机盗窃现金120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后将该戒指以730元的价格卖给田家庵区某某典当的唐某。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0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马文平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文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马文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