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福平与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平,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4927号原告:林福平,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泸太路6950号D区206室。法定代表人:周壮文。原告林福平与被告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福平诉称:2016年3月24日我通过天猫商城被告设立的宽方数码专营处购买包邮产品“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高清照相机长焦卡片机自拍家用”套餐五和套餐四各一个,金额共计1702元。上述产品在网页上规格参数里的特殊功能宣传该产品支持触摸屏。而实际该产品屏幕是不支持触摸屏功能,并在后期通过佳能官网咨询得知该型号的产品确实不具备旋转屏的功能。我在购买该产品时看到网页参数宣传上述功能时,误以为产品具有触摸屏的功能,实际上该产品并不具备此功能,不能给我带来拍摄便利。被告此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引诱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行为,并让消费者投入无法想象的经历和脑细胞去维权。我认为由于网购的特殊性,经营者在网页上的文字参数描写是消费者知悉产品性能与品质等的重要途径。一旦经营者隐瞒或者虚假宣传与消费者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产品信息,就会误导消费者做出非本意的购买行为。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被告无视消费者享有的民事权利,拒绝正视自己虚假宣传的事实。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702元并依法赔偿510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原告在天猫商城(××)被告经营的宽方数码专营店购买了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套餐四、套餐五各一套,其中,套餐四包含有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一部、东芝16Gc10高速卡一张、佳能原装IXUS系列便携相机包一个、2合1读卡器一个、IXUS145专用2.7寸宝贝保护贴一张、佳能原装NB11L电池一块,及赠品Min桌面脚架一个和高档专业镜头笔一个。套餐五包含: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一部、东芝16Gc10高速卡一张、佳能原装IXUS系列便携相机包一个、2合1读卡器一个、IXUS145专用2.7寸宝贝保护贴一张、佳能原装NB11L电池一块,及赠品Min桌面脚架一个和多功能专业清洁套装一套。为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702元(套餐四单价815元、套餐五单价887元)。被告在其网店上对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的主要性能介绍中的特殊功能处注为光学防抖、触摸屏。原告在收到上述相机产品后发现涉案相机并无触摸屏功能,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交付的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实物一台及附有说明书一份。从说明书内容可见该款相机是通过屏幕旁的按钮进行操控的。以上事实,有网络截图、产品物流信息、照片、说明书、产品实物、视频光盘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天猫商城网站上的宽方数码专营店向被告购买佳能相机及配件套装两套,原告已支付相应价款,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在其商品介绍时宣传其所出售的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具有触屏功能,但实际并无该触屏功能,被告的行为,属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物款1702元并三倍赔偿原告5106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向林福平退还货款1702元。同时,林福平退回Canon/佳能IXUS165数码相机部台及相应的套餐配件给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如林福平届时不能退回,则以相应套餐购买价格折抵被告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应退货款。二、上海宽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林福平51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其中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向原告直接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雪慧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梁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洁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