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范毓芹与范育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毓芹,范育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财保177号申请人范毓芹,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范育兵,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人范毓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育兵名下的位于板浦镇城北村房屋(丘号85000158)、位于海州区通灌南路89号A楼4号门面房(丘号02251004-1-44)、位于海州区通灌南路89号A楼5号门面房(丘号02251004-1-45);被申请人范育兵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国有(2010)第HZ000353号】以及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苏G×××××)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510万元。申请人范毓芹以其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同科汇丰国际32幢1单元102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5003012GB00343F00010010)、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同科汇丰国际42幢2单元703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5003012GB00415F00010151)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毓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范育兵名下的位于板浦镇城北村房屋(丘号85000158)、位于海州区通灌南路89号A楼4号门面房(丘号02251004-1-44)、位于海州区通灌南路89号A楼5号门面房(丘号02251004-1-45);二、查封被申请人范育兵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国有(2010)第HZ000353号】以及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苏G×××××);三、查封申请人范毓芹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同科汇丰国际32幢1单元102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5003012GB00343F00010010)、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同科汇丰国际42幢2单元703室(不动产单元号:320705003012GB00415F00010151)。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范毓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斯颖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