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529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侯会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侯会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529民初257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501。被告:侯会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所地巨鹿县。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侯会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10月20日,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