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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唐光强与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强,聂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485号原告:唐光强,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聂敏,女,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唐光强诉被告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唐光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唐光强负担。审判员  代忠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