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唐光强与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强,聂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485号原告:唐光强,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聂敏,女,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唐光强诉被告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唐光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唐光强负担。审判员 代忠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