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屈养琼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养琼,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136号原告:屈养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法定代表人李安。原告屈养琼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屈养琼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养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