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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屈养琼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养琼,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136号原告:屈养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法定代表人李安。原告屈养琼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屈养琼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养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