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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梁义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义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93号罪犯梁义志,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义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9926元。。被告人梁义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以(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30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梁义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梁义志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义志在服刑期间经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6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未被没收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民事赔偿,被没收个人财产。本院认为,罪犯梁义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未被没收个人财产,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义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0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