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林钦明与四川高森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钦明,四川高森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林钦明,男性,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玛赫李强,四川玛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高森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高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钦明与四川高森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高森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扣留被执行人四川高森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马边华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325330.00元(其中含受理费2864.00元、执行费4371.00元、资金利息20000.00元)。但被执行人其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马海阿希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