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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桂云、周锡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王桂云,周锡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737号原告:李明,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桂云,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周锡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慧,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王桂云、周锡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桂云、周锡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对被告王桂云、周锡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