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桂云、周锡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王桂云,周锡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737号原告:李明,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桂云,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周锡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慧,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王桂云、周锡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桂云、周锡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对被告王桂云、周锡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