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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史珺、关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史珺,关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9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负责人:盛俊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立林,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工作。被告:史珺。被告:关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与被告史珺、关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史珺、关虹所有的价值228,362.2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珺、关虹银行存款228,362.2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