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执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瑛与被执行人周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瑛,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吴瑛被执行人:周建军申请执行人吴瑛与被执行人周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建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910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刘 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