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冯俊岭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485号申请人:冯俊岭,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冯俊岭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俊岭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中国银行账号62×××71和平安银行账号62×××69的存款共计500000元。担保人孟江龙以其所有的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侧8号2号楼1单元6层9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俊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中国银行账号62×××71和平安银行账号62×××69的存款共计500000元,查封期限为壹年。二、查封担保人位于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侧8号2号楼1单元6层9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冯俊岭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