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程言军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言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695号罪犯程言军,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甬北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言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言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程言军诈骗被害人人民币595491元未退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只缴纳人民币500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言军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巨额违法所得未退缴,罚金大部分未缴纳,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言军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人民陪审员 邓伦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